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现年55岁,现住甘肃省西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7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7民初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彩霞
审判员 张曜曦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雪丽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