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住天水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海涛

审判员 王彩霞

审判员 张曜曦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雪丽

书记员 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