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重庆市来疆务工人员,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刁培勤,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河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重庆市来疆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彭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鑫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毅
审判员程军
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