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能源高压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9525号
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东)1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成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航城工业区投管综合楼第三层304。
法定代表人:周小能。
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基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原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