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能源高压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杭民终字第2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灵明。
委托代理人:刘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自1998年6月15日起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SHVC)工作。2009年,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印发《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其中规定:5.1适用条件,和SHVC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并在SHVC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0年的员工,在其为SHVC工作年限满10年的次年起开始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自愿决定是否加入SHVC企业年金计划。5.2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构成: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5.3.1企业缴费总额按国家规定为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计提,按比例享受国家、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根据员工为SHVC的服务年限,按比例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参加本计划第一年,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金额=员工上一年月基本工资×员工在SHVC服务年限;参加本计划次年起,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金额=员工上一年月基本工资×1。5.3.2个人缴费金额按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的20%缴纳。5.4.4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到SHVC的股东公司或股东公司的子公司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5.7员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途径进行年金账户信息查询。员工可以通过拨打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8或登陆网站www.icbc.com.cn对其年金账户信息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工商银行ATM进行相关查询。
2009年11月19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发放《通知》,载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起为***办理企业年金。按照年金方案规定:公司应一次性为***支付年金金额为65505元,本人应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金额为13101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本年度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只能为***一次性缴纳75%,即49128.75元,个人也按75%缴纳,即9825.75元,剩余的25%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将在今后五年内支付完毕。2009年11月26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发放《有关公司年金的补充通知》,载明:经杭州市地税局核准,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年金方案中缴费部分应做下列调整:公司应一次性为***支付年金金额为65505元(公司部分),本人应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金额为16376.25元(个人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本年度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只能为***一次性缴纳70%,即45853.5元,个人实际应缴纳的年金数额为11463.375元。2011年6月,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发放《有关公司年金缴费的通知》,载明:按年金方案规定,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应每月支付***的年金数额为2255.96元(公司部分),年金金额的个税为213.39元。(按国家相关纳税规定)***应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金额为3121.63元(个人部分)。
2011年12月31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从1998年6月15日起,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现于2011年12月1日提出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生效。
***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交纳企业年金数额72925元,***个人缴纳14585.08元。
2015年5月4日,***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为由,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开发区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的申请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于2015年5月11日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所诉的用人单位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
***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年金16337元、补偿金4084元和利息2083元,共计22504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个人缴纳部分14585.08元,补偿金4284.37元,利息2552.38元,合计21421.8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的起诉有无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二是企业年金的计算方式。关于争议焦点一,***认为2014年5月20日,***整理个人文件时,发现了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当时发送的通知并开始怀疑,时效应当从该时间起算,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2009年知悉年金方案且签字认可,***也留有通知和收据,即使从2011年12月31日起算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持有通知、收据等材料,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途径进行年金账户信息查询。***最迟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数额,故仲裁时效最迟应当从2011年12月31日起计算,***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仲裁,但***于2015年5月4日才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故对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因***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对***的诉请已不予支持,故对于该项争议焦点,不再进一步分析。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1,在2009.11.19的《通知》和2009.11.26的《有关公司年金的补充通知》以及2009版的《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都写明了剩余的25%公司和个人的缴费部分将在今后五年内支付完毕(何时缴纳另行通知)。***至今没有收到通知。***至今不知道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是怎么来给***缴企业年金的。从2009.11.26起五年为2014.11.26,故仲裁时效最早应当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在2015年11月26日前提出仲裁都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2,2012年1月1日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调任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是西门子公司内部人员人事关系变动,完全是西门子公司的公司行为。仅仅是人事关系的变动。目的是研发出的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让合资的中方共享。工作性质、任务、地点、领导等等都没有改变。秦Sir是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研发部的直接领导。***和西门子的劳动关系从1998年6月15日到2014年12月31日一直存续。***是2014年12月31日离开西门子公司的。所以仲裁时效期为一年到2015年12月31日。没有过仲裁时效。3,企业年金是劳动报酬,适用特别时效。百度百科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所以适用《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和西门子的劳动关系从1998年6月15日到2014年12月31日一直存续。见新的证据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离职证明》,因此***的企业年金的诉讼时效为2015年12月31日。4,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答辩第三点:对于***新增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视为未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2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诉讼和仲裁是或的关系。诉讼并不需要先仲裁。再说此案已经提交给仲裁委,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了。企业年金的事不属于仲裁范围,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还要求先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答辩无理无法。5,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答辩书里的“5455为***2008年的基本工资”是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伪造的,SHVC人事部门告诉***的2008年的基本工资是5955元。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答辩书里的“2009年账户金额=”54×××10,2010年账户金额=5455×1年,2011年账户金额=7420×1年,根据上述,***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共课享受72925元的年金,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实际也为***缴纳了72925元。因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已足额为***缴纳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请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自己算一算:54×××10+5455×1+7420×1=???难道是72925???难道法院可以被你们这样糊弄的吗?对这样毫无诚信,说谎连草稿都不打的的企业对法院这样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处藐视法庭罪!6,在***跟SHVC的企业年金委员会及人事部澄清事实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总经理秦Sir恼羞成怒:“你调到研发部多久了?为什么在3年后来提这件事?你想不想调回到SHVC工作了?想的话你给我处理好这件事,然后给我闭嘴!永远给我闭嘴!”见2014年9月16日秦Sir的邮件原文:“How”longyouhavebeenmovedtoR&;DWhyyouraisethistopicafter3yearsPleaseclarifyandcompletecloseitifyouplantotransfertoSHVC!”秦Sir,是你拖欠我该得的钱,扣留了我自己缴的钱,您让我自己来处理!请问我怎么处理?为什么这件事会跟我调回SHVC挂上关系?(因研发部(SLC)西门子早已决定在2014年9月底解散关闭,大部分人将失去在西门子的工作,有极小部分可以调回SHVC工作。我是极小部分之一。)7,西门子SHVC***总经理秦Sir居然借***由SLC调任SHVC之机,胁迫***签订不平等协议:“您与SHVC无任何遗留年金问题。”此地无银三百两。其实您给与不给,问题就在那里!我签与不签,问题还在那里!8,在***向西门子相关人员追讨年金问:“既然澄清了,为什么不给我?”居然得到如下神回复:“别人也是这样缴的,补给了你难道别人也都要给?”不知道西门子的思维逻辑,农民工欠薪难道只要欠两人以上就不用给了?“别人也欠着,给了你难道别人也要给?”我就因为提了企业年金之事,最后没能调回到SHVC工作,失去了在西门子已经工作了17年的工作。对于已经把所有的青春都贡献给了西门子的47岁的老员工就这样被西门子无情得抛弃了,而要再去找一份理想的工作是何其的难。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年金人民币16337元、补偿金人民币4084元和利息人民币2083元,总计人民币22504元。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被扣留的个人缴纳部分14585.08元,补偿金4284.37元,利息2552.38元,合计21421.83元。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辩称:一、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的诉讼请求,其要求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自1998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企业年金差额。首先,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企业年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普通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其次,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之“收据(共3张)”,所载日期分别为2009年11月23日、2009年11月30日、2011年9月26日,所载金额分别为9825.75、1637.625、3121.63元。***在职期间个人共缴纳9825.75+1637.625+3121.63=”14585元。同时,按照《企业年金计划))”5.3.2个人缴纳的规定,“个人缴纳金额按企业缴费计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的20%缴纳”,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2009、?2010、2011年度共计缴费72925元,72926×20%=”14585元。也就是说在2011年6月,***就可根据自己缴纳的数额计算出公司缴纳的数额,换言之,若其认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年金,从2011年6月视为其知道其所谓的权利受到侵害,显然,这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再次,根据员工提供的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2009年7月30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年金计划》”5.7年金个人账户查询,“员工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登陆网站、拨打电话等方式查询年金账户信息。”***可通过多种方式随时查询、了解其年金账户的金额,若其认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1998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足额缴纳企业年金,那么应当从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即使从2011年12月31日即***离职之日起开始起算,一年的时效应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的主张早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故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二、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己足额为***缴纳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一)***从2009年开始加入并享受年金计划。根据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5.1条的规定,获取缴纳主体资格的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3)同时满足(1)和(2)条件的,自满10年的次年起开始享受年金计划。***的具体情况是:1.1998年6月15日进入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离职;2.从入职之日起至2008年6月14日满10年工龄。根据上述适用条件,1.***自满10年的次年起,即从2009年开始享受年金计划;2.同时,***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可享受2009年、2010年、2011年共计三年的年金计划。离职后***丧失了享有的前提条件。(二)***在职期间企业年金的计算。根据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5.3.1条的规定:1.参加计划第一年,个人账户金额=员工上一年基本工资×员工服务年限。***自2009年开始加入并享受年金计划,2009年度年金的计算方式:2009年账户金额=5955×10年:其中:5955为***2008年的基本工资:10年为员工服务年限,计算方式是从***入职起即1998年6月15日至2009年1月1日。理由如下:?(1)2009年是***享受年金计划的第一年,上述计算方式就是计算2009年度,即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的年金,由于***2009年1月l日已开始享受年金计划,因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采取从***入职起至2009年1月1日作为计算***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这也是当年所有加入年金计划的员工统一采取的计算方法和原则。举个例子,如果***在2009年度离职,那么公司会根据其在职的时间将缴纳金额进行折抵。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计算方式中的“员工服务年限”并不等同于员工在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在职期间的工龄,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作为对服务满10年员工的奖励,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将员工首次加入年金计划之前的服务年限作为计算的参考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加入了年金计划,就溯及到其入职乃至整个在职期间。(2)根据年金适用条件,加入年金计划也从符合满10年服务年限的次年起,从字面意思理解,“起”的意思也从是次年1月1日计算。这和《企业年金方案》5.3.1年金计算也是统一、匹配的。(3)公司采取取整数计算从1998年6月15日至2009年1月1日的服务年限,主要是从公司操作便利以及对第一年加入年金方案的员工公平的原则考虑,兼顾员工纳税等方面的考虑,从而制定这样的计算原则。?2.参加计划次年起,个人账户金额=员工上一年基本工资×员工服务年限。2010年账户金额=5955×1年。2011年账户金额=7420×1年。根据上述,***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共可享受72925元的年金,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实际也为***缴纳了72925元。因此,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已足额为***缴纳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综上,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已过诉讼时效,从实体上来说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也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差额,故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另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在一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1.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欲证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同属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2.同事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欲证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关系,都由秦Sir一人统管,而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秦Sir的人事关系属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3.同事的调任协议复印件。欲证明两公司之间的调任关系为内部调任。同时证明***的调任协议,企业年金有遗留问题;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离职证明;欲证明1998.6.15至2014.12.31***在西门子公司工作的存续性;5.由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调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协议书。欲证明是内部调任,劳动关系存续性;6.百度百科的企业年金,欲证明企业年金是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属于劳动报酬;7.工资流水。欲证明工资收入,西门子答辩书里伪造工资;8.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更正通知书。欲证明企业年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9.(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00577号判决书,欲证明西门子公司是如何迫害为其贡献了10多年的老员工的;10.(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03700号判决书,欲证明西门子公司是如何迫害为其贡献了10多年的老员工的。经质证,被上诉人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认为该10份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不应作为二审的审判依据。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4真实性不认可,证据5系英文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证据6是网页打印件,内容并不专业,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工资报酬;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确认是否是***本人的工资帐号,证据8、9、10真实性无异议。且该10份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不属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就有关企业年金事项,***已持有通知、收据等材料,且根据《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途径进行年金账户信息查询。因此,***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数额,故仲裁时效最迟应当从2011年12月31日起计算,***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仲裁,但***直至2015年5月4日才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故原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为民
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
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