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02民初1892号
原告袁飞,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袁飞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长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飞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飞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