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乾安县道字乡垂字村民委员会设备安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乾安县道字乡垂字村民委员会设备安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垂字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垂字村民委员会设备安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