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372号
原告: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景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景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原告辽源市康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