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涡执字第007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镇沈巷村紫金山庄1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童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