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1702X。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二路133号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877247。
法定代表人:宗翠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大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上诉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江
审 判 员 沈 莉
审 判 员 陈大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超迁
书 记 员 钟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