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1175号
申请人: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4148272U。
法定代表人:罗会群。
被申请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1702X。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志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