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833元,执行费45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333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