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8612号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曹邓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何伯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青野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明勤,总经理。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五六公司)与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新材料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五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高宝、被告兴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到庭参加诉讼,济钢新材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五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兴润公司支付原告四五六公司工程款748481.17元及利息损失(以74848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济钢新材料公司在欠付被告兴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兴润公司、被告济钢新材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四五六公司与兴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生活区;工程施工地点在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济钢新材料公司。四五六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施工工程量也已经三方及指定单位山东明嘉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审计完毕且投入使用。本案涉案总工程款为798481.17元,兴润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余款748481.17元经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兴润公司、被告济钢新材料公司至今未付。
兴润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款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未到付款节点,原被告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应当以我单位与济钢新材料公司的结算值为依据,且付款前提为济钢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到位为前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兴润公司承包济钢新材料公司厂区部分建筑工程。2019年3月21日,兴润公司与四五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四五六公司分包兴润公司承包的济钢新材料公司办公生活区的土石方挖运专业分包,分包工作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挖运土方单价为12元每立方,挖运石方单价为40.5元每立方。工程价款结算为济钢新材料公司向兴润公司付工程款后支付,价款支付必须以建设单位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后经兴润公司、四五六公司共同委托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确认传送带支架基础、35KV总变电力室及电缆沟配电室,成品库电力室及电缆沟,一破1#及2#电力室,选粉电力室,办公楼生活区电力室,二级筛分电力室石方量为9644.16立方,另计零星台班10873.3元。办公生活区土方量为882.42立方米,石方量为7941.59立方米,另计零星台班64796元。双方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并约定最终以建设单位的审计结果为准。上述价款共计798481.17元,兴润公司支付5万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争议焦点为兴润公司与四五六公司约定的点对点支付条款是否有效。本院认为,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为济钢新材料公司向兴润公司付工程款后支付,价款支付必须以建设单位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的约定,实际上这一约定的本质,是兴润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分包人四五六公司,故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两年有余,现兴润公司以双方约定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本院不予支持,对四五六公司要求兴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48481.1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兴润公司经四五六公司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四五六公司此阶段利息损失,利率可按照LPR进行计算。关于济钢新材料公司,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四五六公司要求济钢新材料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8481.1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8481.17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
二、驳回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3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由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