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669号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曹邓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何伯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总经理。
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青野村东。
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6989.18元及利息损失(以686989.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级破碎区域土建工程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地点在济南市章丘区。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施工工程量也已经三方及指定单位山东明嘉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现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审计完毕且投入使用。本案涉案总工程款为886989.18元,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余款686989.18元经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济钢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018年10月18日,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和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的协议明确,合法有效,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四五六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