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齐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4459号
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更新,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