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民初1033号
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汇河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606元,申请费585元,由原告山东康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师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