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沿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暖阳专业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前沿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200号
申请人:江苏前沿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70378988T,住所地扬州市南庄路3号2。
法定代表人:闻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暖阳专业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0JQA1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C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前沿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暖阳专业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前沿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无锡市暖阳专业防护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07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暖阳专业防护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07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