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81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2881号
原告: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逸品西城203-106。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宏,董事长。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路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詹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