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捺山村-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捺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逸品西城203-106。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慧科技公司)、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民农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47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尚慧科技公司、尚民农业公司上诉称,案涉温室大棚属于农业设施,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7年12月30日,荣鼐建设公司与尚慧科技公司签订《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协议书》一份,尚慧科技公司将尚民农业公司3MW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发包给荣鼐建设公司施工,施工地点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工程内容是1#-3#三幢温室大棚厂房基础、光伏板安装、温室大棚安装(含玻璃安装,不含风机、温帘、内遮阳),合同价暂定800万元。结算方式为钢结构部分按8600元/T计算等,土建部分按近期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关费率、文件执行,税金按11%计算。双方还对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荣鼐建设公司组织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30日,荣鼐建设公司与尚慧科技公司进行结算,结算价为4165598.25元。后因荣鼐建设公司向尚慧科技公司、尚民农业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性质问题。荣鼐建设公司承包了尚民农业公司3MW光伏电站工程,工程内容是1#-3#三幢温室大棚厂房基础、光伏板安装、温室大棚安装(含玻璃安装,不含风机、温帘、内遮阳),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3)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订立了发生争议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尚慧科技公司、尚民农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