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2执保75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尚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作出(2019)苏1002执保7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