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782866007,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孙秀玲。
委托代理人:曹德新,仪征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5HDX1,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詹金宏。
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44509618,地址沛县。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108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款项280万元,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其他动产的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持有股票。
三、通过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智慧执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1081执1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元山
审判员  周凤祥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邢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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