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世纪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2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含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兴隆街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延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汉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12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世纪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鲁A8××××)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3629.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2354元,全部未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亓恒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