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浦东村。
法定代表人:杨伯群,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文平
审判员 邓习军
审判员 黄百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淙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