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3347号之一
原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浦东村。
法定代表人:杨伯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福,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永嘉县沙头镇楠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九丈村。
法定代表人:郑英星,村主任。
原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沙头镇楠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143851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蓬勇
人民陪审员 林孙强
人民陪审员 胡晓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陈长鑫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