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9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林迎春,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