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9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林迎春,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中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