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26号
申请人:四川明达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龙虎大道2555号。
法定代表人:雷彦甫,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小东街33号A2幢1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原,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何昱君,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明达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昱君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明达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昱君名下价值81934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明达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明达电线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昱君名下财产819343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