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3183号
原告: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