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1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8030773P,住所地***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3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6139568H,地址海州区新孔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续行查封(原查封案号:(2017)苏0706执3654号)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财富广场第7号楼1**202室;**财富广场第5号楼2**301室;**财富广场第13号楼2-201室;**财富广场第12号楼1-201室;**财富广场第7号楼1**701室;**财富广场第13号楼2-301室;**财富广场第13号楼2-1202室;**财富广场第12号楼1**901室;**财富广场第5号楼1**301室;**财富广场第9号楼1**202室;**财富广场第10号楼1**1802室;**财富广场第13号楼1**1802室;**财富广场第13号楼2**1801室;**财富广场第12号楼2**1801室;**财富广场第2幢无**1205室;**财富广场第5号楼2**402室;**财富广场第3幢无**405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上述不动产均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96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以上执行过程及进度均已及时向申请人予以告知。2022年7月12日,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7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为案外人***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擅自转移财产的赔偿责任,该主张不属于本案执行审查内容,可依法另案主张权利。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3402504.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36425.00元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