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6执3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63914元,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36391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6执3654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