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903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126号锦城国际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被告宏菱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267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月工资为4300元加绩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拒绝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双倍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金。被告的行为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欠付工资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1日三个月的工资共计3841.8元,是按照原告在被告处上班的正式工资的80%计算3057.8元,前三个月只发了5330.06元,双倍工资按3822.3元/月,计算5个月共19111.5元,双倍经济补偿金为3822.3元。
被告宏菱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欠付工资不是事实;2.被告在职工入职登记表中注明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照该内容实际履行,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2.被告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交给原告,而原告以各种理由不签,被告有签约的外观,不具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心意思,排除适用给付双倍工资的适用;3.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的赔偿金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1日,原告填写《职工入职登记表》,被告工作人员***在该登记表上载明,“……说明:1.工作内容:电梯维护,须全天候24小时响应;2.工资:试用期3800元/月,保险由公司代其购买费用自行承担,合同期限2年。”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2017年4月,被告将已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交给原告,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将合同交给被告,亦未对劳动合同内容提出异议,被告已完善原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17年6月21日,原告申请转正,被告对其进行员工转正考核,于2017年8月11日同意原告转正。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103元(不包含劳保费用300元/月)。
201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终止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通知》,载明“**:因你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责任心、态度、技术等都无法满足公司需要。从2017年03月21日到公司上班至今,各项工作都未按照公司管理要求执行。所以公司研究决定不予以聘用你。从2017年09月01日起终止与你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在离职前,你须退还在我公司领取的宿舍钥匙及其领取的未使用的劳保用品,已使用的劳保用品折算成现金,在2017年08月工资中扣除。需支付我公司费用明细如下:无。被告知人(签名):**。日期:2017.9.4。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同日,原告出具《合同遗失声明》,载明“本人**,身份证号:,就职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岗位,因本人原因,将未签订的2份劳动合同原件遗失。若因本人遗失劳动合同而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使公司产生经济或名誉损失,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特此声明。声明人:**。日期:2017.9.4”。
2017年12月4日,针对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加班工资、二倍工资、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7]3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终局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310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刘洋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处理;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三、原告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从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曾于2017年4月将其已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交与原告,要求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将合同交给被告,亦未对该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却出具声明称遗失该合同,可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中,对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因此,原告要求将劳保费用计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原告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10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洋支付赔偿金3103元;
二、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四川宏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