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5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新华街兴安巷**。

法定代表人:雷保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灵,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

主要负责人:陈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珂珂,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浔江路**永隆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彩萍,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淘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泉州分公司)、被上诉人福建嘉佳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佳通合建设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嘉佳通合建设公司在其与金淘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诉中申请对金淘建筑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其诉讼请求最终被生效裁判驳回,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至今仍未解除,以致金淘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嘉佳通合建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保泉州分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诉讼中,人保泉州分公司称,从金淘建筑公司提交的工商银行流水对账单可以看出,2019年6月10日,金淘建筑公司从其账号为3505××××0141的银行账户向其工商银行账户1408××××0356(该账户为嘉佳通合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80万元的账户)转账20万元,说明金淘建筑公司还有其他银行账户,故金淘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向黄惠玉借款的必要性存疑,而金淘建筑公司于起诉时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显示,其相应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为3543424.98元,在该银行账户尚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其向黄惠玉借款,该行为与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亦存疑。人保泉州分公司于一审中申请责令金淘建筑公司提交连续完整的银行流水,以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未予准许,未能查明金淘建筑公司与黄惠玉之间的款项往来性质及其与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重审,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案涉保全至今未解除,一审重审本案时,应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金旺

审判员  张兴裕

审判员  康艳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昭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