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261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贺,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平湖市。
第三人:汤海程,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第三人:浙江舟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00468C。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汤海程、浙江舟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618元,合计5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珺
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
人民陪审员  李凤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望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