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317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鹏如安,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舟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0046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舟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娟娟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