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民初1337号
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集聚区启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20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7月27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当事人庭外和解不成,现已审理终结。
宇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诚信公司支付宇博公司货款10980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至2020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59742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980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宇博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对诚信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诚信公司因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威公司)厂房项目需要,向宇博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合同总价暂估900万元,每月单价按上月台州市《商品砼市场价格信息》含税价格下浮3%计算;实际数量以送货单、结算单为准,诚信公司指定梅长河、***为工地代表人;砼款按次结算,每次供砼结束后三日内付清砼款,当月所供砼单价按上月台州市区含税信息价下浮3%结算;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诚信公司应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宇博公司;诚信公司任何一次逾期支付款项,宇博公司有权单方停止供货,并由诚信公司承担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自愿为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诚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届满两年,保证范围为诚信公司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宇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宇博公司按约向诚信公司供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诚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2月28日,诚信公司尚欠宇博公司砼款本金10980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9742元未予支付,***也未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宇博公司认为,宇博公司、诚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宇博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诚信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本息;***自愿为诚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现诚信公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宇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宇博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理过程中,宇博公司将诉讼请求减少为:一、诚信公司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宇博公司货款898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55845.2元,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9809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并支付宇博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二、***对诚信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诚信公司答辩称,案涉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宇博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上所盖的为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资料专用章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故该合同不能拘束诚信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不是诚信公司支付,而是替***支付。因为合同不能拘束诚信公司,故也不能要求诚信公司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诚信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格力威公司一期1#-5#厂房项目由***代表诚信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本工程,并全面履行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以及本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本项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承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工程相关税费、工伤等用工风险及施工等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风险),均由***自行承担;诚信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2%向***收取管理费,开票所需支付的税金由***承担,诚信公司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在每次所收工程价款中按比例预收取(暂定8%);同时,诚信公司再按每次所收工程款的1%暂预扣项目风险押金,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内部最后结算支付时,返还或冲抵(不计息);五大员费用按5000元每月收取(从施工许可证办理之日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诚信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办理相关的手续,三天内付致***指定的经销商及班组人工工资;由***管理或配合的建设单位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包括材料设备等),若工程款项不通过诚信公司账户的,诚信公司按专业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配合费总价的2%,向***收取管理费;内部核算和结算,以建设单位确认有效的工程结算书为准,***上报给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书(不论诚信公司是否盖章)不作为内部结算依据;建设单位未将工程款支付给诚信公司时,***不得就未支付部分向诚信公司催讨;在项目承建期间,工程所有权(包括工程款)归属诚信公司;***代表诚信公司全面履行项目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要求,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诚信公司的授权,优化组合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负责工程验收、工程款催收、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技术、经济、法务等项目管理事务的处理;诚信公司为***刻制本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章,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在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文件资料编制、工程项目增减变更、日常工作事务联系等用途;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工程结算、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对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印章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如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实现项目管理实施目标的,诚信公司有权按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同时,由***承担项目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包括诚信公司须向建设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因***的管理不善造成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担;在项目承建过程中,若因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及其他责任事故,由***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与诚信公司无关,因此造成诚信公司损失的,由***无条件全额赔偿,***放弃一切抗辩权,诚信公司可在工程款中优先扣除等。
2018年4月28日,宇博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约定,诚信公司因工程建筑需要,特委托宇博公司加工定作预搅混凝土;诚信公司委托诚信公司加工的预搅混凝土用于格力威公司厂房区内所有的基础、主体、场地、道路等,合同履行地为台州市椒江区;单价每月按上月台州市《商品砼市场价格信息》含税价格下浮3%计算;合同总价暂估900万元;交货时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实际数量以工地代表签字的送货单、结算单为准,诚信公司指定梅长河、***为工地代表,并授权各工地代表签收货物、与宇博公司办理结算等的权限;汽车泵送每立方另加3元,泵送高度超高费用按信息价结算;泵送水平距离50~90米另加5元每立方米,90~120米另加10元每立方米,超120米每增加30米另加5元每立方米;抗渗混凝土增加费按信息价结算,特殊要求须掺防渗抗裂纤维和高性能膨胀剂,根据设计要求品牌、型号、规格、掺量,价格另加;每立方米砂浆按当日同强度等级的2立方米混凝土计算;非泵送混凝土使用塔吊、手拉车等施工的每立方另加12元;7公里内运距不收费,运距超过7公里每公里按信息价结算;诚信公司、宇博公司应共同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0-2011等规范的规定;宇博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应符合GB/T14902-2012、GB/T50107-2010标准;诚信公司施工现场试件取样应符合CB/T14902-2012标准(9.3取样与检验频率),制作与养护应符合GB50204-2015标准(含10.1结构实体检验及附录D)、GB/T50081-2002标准(5.2试件的养护)及施工质量的有关规程规范(并见混凝土产品说明书),具体由诚信公司负责实施,现场按规范要求施工并建立标准养护室,如因诚信公司现场管理不善或养护不到位引起的质量问题,宇博公司不承担责;商品混凝土的验收期限为28天,监测试压、签认、试验费用由诚信公司承担,如诚信公司在收货后35天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宇博公司交付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符合约定,如出现争议双方共同选当地质检部门鉴定为准;宇博公司将预拌混凝土送至诚信公司施工现场,由诚信公司工地代表人按预拌砼供货单进行验收签认,诚信公司如有异议,可按照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第7.3条的规定当场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定混凝土方量,也可翻看宇博公司搅拌楼单据或以实测过磅作为计量的依据;诚信公司必须在货到之前准备好泵车的停放位置和50吨搅拌车进出道路畅通、坚实安全、设备用水及夜间照明和其他附属设施,且必须符合施工及市容、环保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经济损失、相关处罚等与宇博公司无关,诚信公司负责;诚信公司派普工配合宇博公司泵送,清洗泵管及泵车轮胎等协助事项;诚信公司应正确引导宇博公司搅拌车司机在预定位置卸料,并保证宇博公司搅拌车到达现场后一个小时内卸料完毕,宇博公司要求诚信公司提前配备储料斗,如宇博公司搅拌车到达诚信公司工地超过60分钟没有完成卸料的,则诚信公司按每立方另加价10元计算给宇博公司,因诚信公司引导失误导致浇筑部位错误或因卸料时间过长出现质量问题由诚信公司自负;每批混凝土浇筑临近结束时,诚信公司应提供尾数用量,并及时通知宇博公司调度,如因诚信公司未及时通知,宇博公司已发车辆的超量部分诚信公司应予以签认,最后一车不管方量多少,宇博公司均要发送,不得另行加价,如再出现二次少方量(包括每车小于4立方米),诚信公司应承担每车200元的运费及超运距费用;诚信公司应做好当地村民工作,如出现任何费用包括搅拌车进入工地现场损坏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诚信公司负责;砼款按次结算,每次供砼结束后三日内付清砼款,当月所供砼单价按上月台州市区含税信息价下浮3%结算,结顶前先付款后供砼;所供混凝土在50~100立方汽车泵送每次出场费加500元,20~49立方汽车泵送每次出场费加1000元,固定泵送在50立方以内的每次出场费加800元;如诚信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需先行扣除3%的贴现利息,即以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3%的贴现利息后剩余的金额作为宇博公司最终实际收到的款项;如现金交易,以宇博公司出具的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凭证有效,任何个人无权领取现金或打入私人账户,否则宇博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诚信公司应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给宇博公司;诚信公司任何一次逾期支付款项,宇博公司有权单方停止供货,并由诚信公司承担以逾期金额为本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合同期内或在未付清宇博公司款项前不得到其他搅拌站购买混凝土或自拌混凝土;若因诚信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停止供货,自停工之日起30天内结清货款;宇博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另行协商解决;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为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诚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届满两年,保证范围为诚信公司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宇博公司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单独梁、柱、栏板等需要泵送的另加80元每立方,桥面板另加30元每立方,沉井石、水下砼需要泵送的另加25元每立方砼款按次结算;因生产原材料暴涨或暴跌造成混凝土成本增加或减少部分,诚信公司、宇博公司协商解决等。该《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加盖有诚信公司格力威厂房项目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资料专用章载明,此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作为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捺手指印。
2019年8月29日,宇博公司与梅长河、***经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8月25日诚信公司尚欠宇博公司1098096元。梅长河、***在载有结算书及收款情况的页面上签名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15日,宇博公司与***经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8月25日诚信公司尚欠宇博公司1098097元并应支付宇博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的、截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177751元。***在格力威厂房工程利息单上签名并捺手指印予以确认。
同日,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2018年4月28日,诚信公司与宇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宇博公司已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商品混凝土的义务,但诚信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向宇博公司支付砼款及利息;经结算,截至2019年11月6日诚信公司累计欠款1098097元、利息177751元;诚信公司要求并同意利息按10万元支付,本息合计共1198097元;对于上述欠款,诚信公司承诺如下:以上所欠砼款、利息在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诚信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及时还款的,上述利息减免不生效,利息从欠款日起全部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宇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特此承诺;***自愿为诚信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作为诚信公司的代表及保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捺手指印。
2020年3月30日,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支付20万元。
另查明,宇博公司曾向诚信公司开具购买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支付砼款。诚信公司已经就上述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款进行抵扣。宇博公司为实现本案涉讼的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宇博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结算书、收款情况、台州银行入账回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格力威公司厂房工程利息单、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诚信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宇博公司与诚信公司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加盖的技术资料专用章上注明“此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的字样,《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也约定有“诚信公司为***刻制本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的内容,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格力威公司一期1#-5#厂房项目由***代表诚信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本工程,并全面履行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以及本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本项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作为内部承包人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签名,并且根据宇博公司向诚信公司开具购买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诚信公司向宇博公司支付砼款、诚信公司已经就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款进行抵扣等情况看,《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亦已经在宇博公司与诚信公司之间履行,考虑上述情况,并综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应当认为,该《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系宇博公司、诚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宇博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诚信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宇博公司与作为内部承包人的***经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8月25日诚信公司尚欠宇博公司的1098097元,本院予以确定,扣减诚信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宇博公司支付20万元,诚信公司尚欠宇博公司898097元,宇博公司要求诚信公司支付货款898096元的该部分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宇博公司诉请要求诚信公司支付的利息,虽然宇博公司与作为内部承包人的***经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11月6日诚信公司应支付宇博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7751元,但该利息单记载的“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9802元”计算有误,正确的金额应为8505.07元,扣减两者的差额1296.93元后,截至2019年11月6日诚信公司应支付宇博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6454.07元,鉴于宇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利息的计算标准减少为按月利率1.2%计算,故本院经计算确定诚信公司应偿付宇博公司截至2019年11月6日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105872.44元(即:176454.07元÷2%×1.2%)。诚信公司另应偿付宇博公司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以1098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8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宇博公司要求诚信公司赔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的该部分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并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对诚信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宇博公司的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8096元,并偿付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为105872.44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的利息以1098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898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同时赔偿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6元,减半收取7323元,由原告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元,被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苍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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