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宇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5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启航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3255229747。

法定代表人:周筱平。

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8229987。

法定代表人:黄佳辉。

被执行人王仁东,男,1971年02月08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div>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8096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47元,执行费117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44.02元和王仁东名下银行存款71864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仁东名下位于椒江区××幢××单元××室不动产,现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截至2021年2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5010.9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王仁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55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蔡 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杨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