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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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3408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丹,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启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20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佳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83元,减半收取5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华斌
人民陪审员王国平
人民陪审员丁诚辉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