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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2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5月15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华书店6楼。
法定代表人:黄佳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台路劳人仲案字【2020】第276号国内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66610.75元。案件执行费8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案件执行费尚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2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执 行 员 张 帆
执 行 员 许 怡 琳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