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1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世纪大厦七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文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富荣经济开发区叶榭镇*大公路8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民,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陶祥君,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葛欠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