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00号
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
法定代表人:陈雄飞,系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前村15号。
被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红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