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贺立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贺立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3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0026号
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云岗,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贺立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东景工业坊2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TUHKAIKOO。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贺立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苏州康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