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7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2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8463575W。
法定代表人:胡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晴,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9130A。
法定代表人:罗文广。
委托代理人:万**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赣0121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姚桂英
人民陪审员 罗 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杜姝蕊
书 记 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