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781号
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2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8463575W。
法定代表人:胡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晴,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89130A。
法定代表人:罗文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4396.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三锐精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4396.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姝蕊
书 记 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