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周丹,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河洲路**千亿建筑产业园C-2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8463575W。
法定代表人:胡国龙,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小蓝经济开发区汽车大道**省农机大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19203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振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杜姝蕊
书记员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