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川0191民初3089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22日
当事人
原告:四川杰斯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288号12栋3楼14-21轴。
法定代表人:华祥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璇,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3-1002-2。
法定代表人:朱文,职务不详。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 509 171.68元,违约金1 82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杰斯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杰斯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组织及日期
审 判 员 熊秋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