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3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史贯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5号楼1单元705。
法定代表人:郑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又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3-1002-2。
法定代表人:朱文。
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1元,减半收取计72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共计12270.5元,由原告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