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3428号
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贤文路西侧鲁商盛景广场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娟,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1311号质监大厦6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钰霞,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3-1002-2。
法定代表人:朱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锦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0元,减半收取计10945元,由原告济南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