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4164号
原告: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3-1002-2。
法定代表人:朱文,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波,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87民初36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金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