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扬。
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73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管辖异议听证程序中被上诉人无权变更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无权在案件管辖异议期间直接裁定变更案件的案由,从而使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发生变更。退一步讲,即使按委托合同纠纷审理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双方并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就委托事项的履行地作出约定,仍应当由被告的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738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提交的《新建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载明合同履行地在惠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火传
审 判 员  唐荣平
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