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德州中商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民初4429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中商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1837号。
法定代表人:董千里。
申请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中商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中商博大置业有限公司35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837141803041S000034)作为担保。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冻结德州市聚秀城小区沿街××、××号商铺,解除对被申请人3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中商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聚秀城小区沿街××、××号商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