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异4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晨光塑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牟其强、张志国、孙德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德州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宗巨
审判员  刘振明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